废品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各种废品造成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废物的生产成本扣除可回收废物的价值后的净损失;修复成本是指修复过程中可修复废品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分摊制造成本。
目前,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废品根据废品损坏程度和在经济上是否具有修复价值,分为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一般来说,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核算方法:
第一,没有任何层级的废品损失科目,废品损失相关费用直接计入正品,由正品承担。这种方法适用于小型企业或废品较少的企业。很简单但是分不清正品和废品的成本。
二是设置“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这种方法适用于经常丢失废品且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
三是单独设立“废品损失”账户,在该账户下设立“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两个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废品损失。借方归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成本;出借人核算废品的剩余回收价值和责任人的赔偿,废品损失科目期末余额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这种情况下,浪费损失也由正品承担。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浪费量大的企业。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的核算方法下,无论是可修复废品的修复成本,还是不可修复废品的报废损失,或者废品损失是否正常,最终都是算产品成本,即由正品承担。这种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操作,适用于小型企业或不常出现废品的企业,但对于经常出现废品的企业来说存在一些不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九条规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其他不能归因于使存货达到当前地点和状态的费用的非正常消耗,不计入存货成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我国目前的三种核算方法都是把所有的成本都计入存货成本,不区分正常消耗和非正常消耗,不利于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