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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买方邮费会计分录

2023-04-13 13:34:42深圳会计培训

买卖双方私下交易房产,房产中介起诉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院:不存在“跳单”,但应支付房屋中介服务费。

孙长斌陈舒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往往会选择经历看房、签约、过户等一系列购买流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绕过房屋中介,私下达成交易,就可能构成“跳单”行为。什么是“跳单”?一旦买家“跳楼”,如何确定责任?日前,蕉城区, 宁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购房人不构成“跳单”,但应支付房屋中介服务费。

2021年下半年,老张到多家房屋中介挂牌出售位于A小区的一套房屋.小王和小赵想买一栋房子。由于他们的亲戚李某已经在一个社区买了房子,李某推荐这对夫妇在一个社区买房子。

2021年10月3日,李某邀请小王、小赵到A小区看房,李某通过朋友联系到宁德某房屋中介公司置业顾问小刘,(以下简称中介所)。那天小刘带小王等人看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子,双方互加了对方。同年10月7日,小刘联系李某说在该小区有几套房李某再次邀请小王和小赵到该小区,然后小刘也到了该小区与小王等人见面。之后,小刘给小王等人看了该小区四五套房源(包括老张)的房源。第二天晚上,小刘派小王去询问买房的意向,小王以钱不够为由迟迟没有答复。

后小王于同年10月27日通过李某联系老张,双方委托中介所,另一套房产,办理房产过户交易,交易价格为270万元,买卖双方各向中介支付中介费2500元。

小刘's 中介所得知小王, 小赵和老张交易成功,要求小王和小赵支付https://www.zhucesz.com/#039;s中介服务费1万元。两名男子表示,他们只愿意支付1000元或2000元的辛苦费,这是中介所,无法接受的,因此他们上诉到蕉城区, 宁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不构成“跳单”但应支付劳务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介所带小王、小赵看过涉案房屋后,未尽到与产权人协商价格以促成交易的义务;其次,一房中介所未与涉案房产原所有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一房中介所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独家销售权。涉案房产的出售信息已被多家中介公司或公众平台发布。小王和小赵可以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获得相同的房屋信息,因此小王和小赵不依赖中介所提供的信息

第三,中介所,买房,未与小王、小赵,签订委托合同,也未约定代理费等事宜,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最后,小王、小赵及涉案房产的原所有人也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支付了中介费5000元。小王和小赵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跳票”来规避代理费的恶意。

因此,小王、小赵客观上并未借助房地产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机会和服务与原产权所有人本人进行交易,也没有与该所有人私下串通。主观上没有“跳单”的恶意,只是行使了应有的选择权,不构成“跳单”。中介所,某房屋,实际上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无权向小王、小赵主张居间服务费,但基于中介所确实为小王、小赵寻找房屋信息并支付了劳务报酬,法院判决向中介所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

法官的陈述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接受居间人的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决定买家是否“跳单”的关键是以下四点:1。他是否接受了中介的服务;2.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3.主观上是否存在按照约定逃避或者减少向房产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4.中介是否积极履行了促成交易的义务。满足以上几点,可以认为买方构成了“跳单”违约。

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行为,不仅会使中介的努力得不到回报,还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潜在风险,还存在“钱空房空”的交易风险。选择专业的中介公司获取服务,可以降低交易风险,让“落户”更有保障。《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跳单”行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消费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获得服务和维权的同时,也需要秉持诚信原则,信守合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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