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个要点来确定估计的条目价值,如下所示:
1、根据货物清单或相关采购合同上的价格约定;
2、按最新进价;
3、按照近期市场的公允价值;
4.按照售价预计成本率。
一般纳税人预计存货入库的,应当按照与销售方约定的发票种类的差异记录存货的入账价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不含税价格入账;会根据计税价格取得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含税价格估算入库。
1.预计入账是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是指业务已经真实发生,在尚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需要“预估入账”。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合理估计仓储成本(如合同价格、同类商品当月或近期的采购成本、同类商品在同一流通环节的现行市场价格、价格*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月底的时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财税[2016]22号):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货款的,月末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估算进行核算,无需暂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用红字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认证后,其金额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
综上所述,预计入账金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2011年第34号公告):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
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凭相关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预计进入成本。同时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