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7年第24号公告):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的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重新认定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应时期的税款。二、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待遇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第十一条认定条件,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通知税务机关追回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2018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办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企名网利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自行按照《目录》所列时间计算减免税,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