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中,我们发现这家企业将其纳入“应付福利费”的核算,不符合现行政策。
财政部's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95〕5号)规定,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因此,企业缴纳的“剩余保险金”在财务上应计入“管理费用”。其会计处理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协[1995]10号(1995年2月17日)的规定。
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记“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费”科目。
三、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用“应交税金”科目代替“其他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