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项目是完整的,都是一次性填写的,上海和下联的总和是一样的。
2.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应当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并在错误填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误填写无效”字样。
如果专用发票开出后因为买方没有索要而作废,也应作为错误处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章。根据专用发票的不同版本,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事先加盖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手工填列的,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买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应加盖蓝色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