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为国家鼓励的新型就业形式,激发了全民做网络主播的热潮。网络行业盈利模式复杂、从业人员众多、商业模式新颖,对财务会计和涉税问题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对网络行业中的个人财务核算、税收政策及常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希望能为该行业的财税人员提供一些思路。
01收入的确认
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平台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电商收入和会员增值服务收入。
1.打赏收入:通常对应的是虚拟货币的销售,虚拟货币具体是指用户从平台或平台购买的一种网络货币,在观看时赠送给主播,随后兑换成人民币。
1.用户充值平台虚拟货币时:
借方: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网络平台企业此时应确认流转税收入,而非所得税收入)
2.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
借:合同债务贷:递延收益。
3.给主播虚拟礼物:
借:递延收入。
贷:营业收入
4.分享给主播:
借:运营成本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锚或员工工资
(以“打赏”主播的形式,用户要在结束后确认收入,或者“打赏”用户看完之后,用户的“打赏”要确认收入。)
二、广告收入:以网络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依托其大规模的用户群和访问流量,快速投放广告信息。
1.在相关广告和商业活动开始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实际金额根据实际投放进度确认,广告收入: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递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递延收入。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按实际点击量和交易次数定价的广告合同,难以有效分配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和金额,相关广告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无法可靠估计。)
三、电商收入:网络平台为传统电商平台销售网络商品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提取销售提成或者自有商品的销售额,实现平台的电商业务收入。
1.销售佣金
网上交易完成后,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的安排确认相关佣金收入。
借方:银行存款
贷项: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2.捆绑自营商品销售模式
主播无权分享商品销售的收益,应在收益权消失后确认:的收益。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递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递延收入。
贷:营业收入
第四,会员增值服务收入一般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在收到会员充值费用时全额确认收入。会员期内,网络平台需要维持对会员用户的持续服务,即相关服务费用在整个会员期内陆续发生。因此,一次性确认相关会员收入是不合理的,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会员期内分享收入。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员整个有效期内分享收益。
1.收取会员费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递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在会员期内,递延收入转化为营业收入:
借:递延收入。
贷:营业收入
02成本会计
网络平台确认的运营成本主要是平台主播每个月收到的打赏、底薪和其他奖励。同时,平台还将每月的服务器和带宽消耗以及第三方充值渠道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当期运营成本,而品牌推广、经纪服务、游戏团队运营、明星活动等平台市场和业务相关的消耗确认为当期平台销售费用。
1.奖励,基础
2.确认每月服务器和带宽消耗以及第三方充值渠道收取的手续费为当前运营成本、平台市场和业务相关消耗:
借方:销售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未完待续)
“信合源创力"根据网络行业税务稽查指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