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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会计期内的费用会计分录

2023-04-18 10:24:32深圳会计培训

这篇文章讲的是企业在税前为退休人员分配费用是否属于偷税。会计处理,文中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在工作学习过程中税前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是否属于偷税。我们相信,或许可以解决退休人员税前支付的费用是否属于偷税漏税的问题。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财企[2009]242号文件明确,企业核算时,退休人员统筹费用可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但是,在我国的相关税收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退休人员的额外支出能否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和企业核算带来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税务机关发现某公司为2012年退休(未参加社会统筹)人员支付医疗费、住房补贴2700万元。检查人员认为,直接支付给退休人员的支出,应属于与企业获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公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此外,稽查人员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该公司支出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同时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340万元罚款。但企业对此不同意,称:“我们公司没有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不属于偷税,不应该罚款。”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案件定性时,检察员意见不一。一些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逃税。第一,企业“有能力”知道这笔支出需要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所谓‘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企业退休人员已经离开生产经营岗位,不再参与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给企业当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任何利益。当然,他们的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正常支出,而应属于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对此,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解和账务处理。二是企业明知税法相关规定,仍将与收入无关的费用以“福利费”形式计入,在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他们的行为明显是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应依法惩处。其他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偷税漏税。第一,企业确实少交了税,但是否处罚要慎重。企业没有充分理解税法的基本内涵,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项目,人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直接构成少缴税款。但是,是否处罚少缴税款的行为,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慎重确定,不能仅凭“有能力”知道就主观推断。第二,企业行为不是虚假报税。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编造虚假申报项目,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行为。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包括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费用,包括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结合案件中呈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考虑对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完善和增补,如在相关条款中增补,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便企业在账务处理和申报时有所依据,减少涉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应结合近年来各地区征管实践,进一步细化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减少法规中“等、其他”等不确定性表述,对应征税事项进行明确。对于法规中不能一次全面列举的项目和事项,在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补充规定,使税法规定更符合实际税收环境,增强适用性。

以上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企业所得税法》 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企业税前列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算不算逃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 评论区 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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