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收款、验收、结算发出的产成品为发出商品。对于发出的商品,在收到货款后才确认销售收入。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分录?
发出货物时的会计分录
1.当它发行时
借:发货
贷款:库存商品
2.根据合同确认收入时。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结转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发出商品。
4、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应以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为基础。
借:发货
贷款:库存商品
5.退货的,按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退货。
借:库存商品
贷款:发出商品。
商品的问题是什么?
发出商品是指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包装材料。在会计上,发出的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只有在收到货款后才能建立销售。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的发出和收回,应设置“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有什么区别?
1.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发出的商品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包装材料。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发送给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产品。
2.存放位置不同。发出商品的存放地点不在我公司,但库存商品仍在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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