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允许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收回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应确认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变化,也要进行会计处理。
2008年初,某公司“不超过五年的亏损”为200万元(24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2008年调整后的收入(23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50万元。2008年以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0,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一种调整意见是: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08年初未弥补亏损20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66万元(200 33)。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由33项改为25项)调整账务,并调整财务报表。
2008年初,根据会计准则可扣除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照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50万元(200 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660-50=16万元,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2008年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余额”。https://www.zhucesz.com/,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万元,https://www.zhucesz.com/盈余公积减少1万元
其实以上调整根本没必要。根据《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其影响计入当期变动的所得税费用。根据该规定,除计入资本公积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2008年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33至25的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应直接计入2008年,并在2008年与以前年度弥补的亏损一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