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券的会计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券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借入:从持有到到期的投资成本(债券的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债券利息)
贷款: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支付的实际价格)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或者在借方,是向后挤压差额)
2.当获得可供出售的债券时,
借:可供出售资产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债券利息)
贷款: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支付的实际价格)
可供出售资产的利息调整(或在借方,这是向后挤压差额)
二、后续计量的核算
(1)期末计息定价
1.利息在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结束时计算。首先要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本质上是一个折现率,可以理解为“必要收益率”和“内涵收益率”。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款:投资收益(初始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或者在借方,是向后挤压差额)
2.可供出售债券在期末计息。当可供出售债券期末计息时,仍应按上述方法计提利息,但若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需在计算利息后进行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可供出售资产的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可供出售资产的摊余成本不包含公允价值变动。当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借:可供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款: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
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期末减值
1.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后来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我们要注意两点:一是转回金额不能超过原减值准备;其次,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未确认减值的情况下,转回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2.可供出售债券的减值。当可供出售债券发生减值时: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倒推金额)
贷款: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期期末减值金额)
如果计提减值后可供出售债券的账面价值恢复,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是作为跌价处理还是减值处理,这是一个需要区分的问题。折旧是证券市场上资产的正常价格波动,通常是暂时的、可收回的、较小的;减值是非暂时性的,很难收回,而且是大额折旧。只有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才能判定为减值。而且,在某一点上,“折旧”和“减值”只能出现其中之一,不能同时出现。
三、处置的会计处理
以未到期的销售为例:
1.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时:
借方:银行存款(收到实际售价)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子公司账户余额的回售)
利息调整(或在借方,冲销明细账户的余额)
投资收益(或者在借方,差额向后挤)。
2.当可供出售的债券被出售时:
借方:银行存款
信用:可供出售资产的成本(该附属账户的转售余额)
利息调整(或在借方,冲销明细账户的余额)
公允价值的变化(或者,在借方,子公司账户的余额被转售)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