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通过建造合同收取的存货成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为销售而持有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等。
第四条存货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测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
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不能直接区分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在各种产品之间分摊加工成本。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以外,为使存货达到目前状态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一)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非正常消耗。
(2)仓储费用(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达到下一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因于将存货带到当前地点和状态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借款费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农产品收获时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债务重组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从事劳务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成本以及可归属的间接成本,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可替代的存货、专门为特定项目或提供的劳务而购买或制造的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方法确定。
对于已售出的存货,其成本应结转至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在完工时的预计售价减去预计成本、预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获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如果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超过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销售价格计算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一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大、单价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最终用途或目的相同或相似、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影响前期存货价值减记的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在原存货跌价准备内恢复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存货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指存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存货跌价形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各种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本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相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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