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所得,《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以股份形式支付个人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并应以派发的股份面值作为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发[1998]333号)的规定,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法定公积金和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任何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事实上,公司将从盈余公积金中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股东将以股息和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属于个人股东再投资于公司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当股票股利、现金股利的收款人为个人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免税的收入包括:债务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时,视为企业免税收入,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