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会计科目考试材料。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会计从业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财税知识,或许只能帮助您解决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财税实务问题。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加工合同。
根据加工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为定作方加工、定作、修理、修理或者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包方制造的货物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如果定作方六个月后仍未收到固定作物并支付报酬,承包方有权折价或出售固定作物,剩余的应付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仓储费后返还定作方。当然,当部分承包合同仍不能通过留置作物弥补承包方损失时,也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向定作方追偿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根据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工程,支付报酬。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义务后一定期限内未支付报酬的,建筑安装单位可以对建设工程实行留置,行使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合同的计划性很强,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不要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无法行使。
第三,留置权可以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寄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保管人可以对寄存物行使留置权,折价或者变卖寄存物,以价款或者所得价款清偿保管费用。
第四,留置权可以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托运的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承运人将托运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扣留托运货物,折价或者有偿出售。
第五,留置权可以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报酬并在使用收益后返还原物。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终止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相应的财产。
第六,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补偿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可以留置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并向其要求赔偿。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该财产,并在一定期间未受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产,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积极因素]
[1]债权人拥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拥有债务人的m
[负面因素]
1.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留置权不得与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相冲突;
基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的第44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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