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本金和借款:银行存款。利息计提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企业支付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发放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银行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期间利息额与本金额的比率。以银行等机构作为贷款人确定借款合同的利率,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双方才能协商确定。如果贷款利率高,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后的还款额将增加,否则,将减少。决定贷款利息的因素有三个: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贷款通则》规定:
(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收取: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计息规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当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按规定收取罚息。
(3)贷款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促进某些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关部门可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有关部门的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应独立审核和发放,并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停贷、减息和无息贷款: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贷、减息和无息。贷款人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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