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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会计分录

2023-04-20 12:17:20深圳会计培训

2019年7月15日,双汇发展(000895)发布《双汇发展: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草案)(修订稿)》公告。主要摘录如下:

一、交易方案

画一个简单的图片来展示它(版权所有):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简单来说,上市公司双汇发展(子公司)向双汇集团(母公司)股东香港公司发行股份,以实现对双汇集团的吸收合并。

三、选择交易方式的原因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交易多,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母公司交易少。在这种情况下,对关联交易进行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况就更少了,尤其是在交易报告中。

一般来说,交易中涉及的税务处理没有公开披露要求。研究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只能靠猜测或者内部消息。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解释。

1、税法的规定

59号文件对合并的定义是“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现有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换取被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兼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兼并企业结转弥补。

对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时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对于同一控制下无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以下规定:

1.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由被合并企业原计税依据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承继。

3.被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4.已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原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本案属于特殊税收待遇争议。

如果单纯看59号文关于吸收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本案似乎没有问题。

被合并企业(母公司双汇集团)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被合并企业(子公司双汇发展),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香港公司)以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方式换取被合并企业,从而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

企业(香港公司)股东在企业(母公司双汇集团)合并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实为100)。

但由于交易对方为香港公司,涉及跨境交易,且59号文第七条规定,

涉及中国与境外(含港澳台)之间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企业,除满足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控制的另一个非居民企业,且股权转让收入的代扣所得税负担未来未发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3年内(含3年)不转让其持有的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

(2)非居民企业转让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

另一方面,从狭义上讲,本案交易主要涉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的合并,部分税局认为没有必要同时适用第七条。只需适用第5条关于企业合并的要求。

可以推断,本案可能征求了税局's关于纳税申请的意见。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事前的税收裁定制度,而特殊税收处理适用的是事后备案制,在面对不同口径时可能会遇到挑战。在此前烟台市芝罘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知行子楚16号行政判决中,认为某外资企业外方股东被母公司吸收合并,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应该对合并进行税收调整。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基数,金额为元。原告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控股有限公司应缴纳元企业所得税,被告通知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前到被告办理纳税申报。”

3.其他交易方式的税务考虑。

如公告所述,"《公司法》对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跨地区、跨辖区的公司间吸收合并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程序。”“罗特克斯吸收合并双汇集团涉及跨地区、跨辖区的公司间吸收合并,无实施程序可循。因此,本次交易未采用罗特克斯's吸收合并双汇集团的方式。"

在税务处理方面,本案中,如果双汇集团被HK公司吸收合并,即被香港公司吸收合并100控制的境内WOFE,则不能正式适用5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吸收合并的规定,也不能适用第七条的规定,税局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可能难以沟通。

4.反向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合并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权益结合。子公司在合并中取得的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前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股份面值与母公司原持有股份面值的差额增加股本,其余部分计入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从吸收合并方子公司的角度看,基本会计分录如下:

上市公司的反向吸收合并几乎都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备考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27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即假设在编制报告期间(通常一年一次)已经完成吸收合并,进行模拟合并。

一个有趣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税务处理案例

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先看看Lawping的上一期,借用上一期的图片表达一下(Lawping是有版权的):

上次提到,严格来说,由于双汇's发展吸收合并双汇集团的案例不符合59号公告第七条三种情形之一,税局认为不能适用特殊税收待遇。

另一方面,从狭义上讲,本案交易主要涉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的合并,部分税局认为没有必要同时适用第七条。只需适用第5条关于企业合并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重组交易能否适用特殊税收待遇一般取决于几个原则,如权益连续性、经营连续性、缺乏必要的资金

合并前,香港公司仅持有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的股权,双汇集团持有https://www.zhucesz.com/,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

双汇集团作为居民企业,如果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收益,需要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将相关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母公司(假设不享受协议税率),需要按10%缴纳代扣所得税。

2.合并后的缩减

合并后,香港公司不仅原有持有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的股权,还增加了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039;s的直接股权。

根据规定,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应当以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依据确定。计税依据,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应当以被合并企业原股权的计税依据确定。

也就是说,计税基础,香港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就是计税基础,原双汇集团持有的香港公司。

如果香港公司直接减持其在https://www.zhucesz.com/,增持的股份,只需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与合并前双汇集团减持所对应的税率相比,相关减持所得可由香港公司纳税后直接获得。

也就是说,合并前后相比,境内企业减持并按25和10的税率分配给香港公司的两步,变成了减持所得只需缴纳10代扣所得税的一步。总体税负大幅下降。

当然,双汇集团直接降低计税基础和HK公司降低计税基础是有区别的,但总体来看,收入分配两步降低因为吸收合并变成一步确实是很大的税益。

这大概也是很多税局不认可吸收合并对非居民企业股东特殊重组政策的一个考虑,因为税率的差异往往会导致税负的变化,这一点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2017年第6号公告中也有特别提及。"《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国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应税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下一期Lawping还会有一个有趣的案例,上市公司(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在存续划分中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也涉及非居民企业,似乎争议也比较大。敬请期待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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