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值计入长期应收款和资产使用权,收回押金时现值和终值不同时如何记账?
回答:
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业务也是一种融资业务。因此,在新租赁准则下,除低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外,还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除“资产使用权”外的“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保证金的情况下,是指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笔保证金,对于承租人来说是现金流出或并入资金减少。因此,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将直接导致租赁业务实际利率(包括利率和贴现率)的提高。
由于保证金是在租赁开始日支付的,所以是租赁开始日的现值,不需要贴现;同时,由于押金是在租赁期结束时从最后一次租金中退还或扣除的,是按照名义金额进行的,所以不需要考虑押金在租赁期结束时的最终价值。
1.租赁开始日期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使用权(现值)
长期应收款-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初始费用和首次租金的进项税)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应交税费-应扣除的进项税额(与应交租金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贷款: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应付租金含税)
银行存款(首次租金、存款、初始费用)
2.按照租赁期内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款: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3.租金的实际支付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同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租赁期间的折旧
借:管理费等。
贷: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5.租约到期了
(1)退还租金: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长期应收款-存款
同时,注销:
借方: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款:资产使用权
(2)购买租赁资产抵价: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款:资产使用权
长期应收款-存款
(3)冲抵最后一期(部分)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存款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的护理费需要开具发票吗?我需要代扣代缴吗?
回答:
《财政部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工伤医疗、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等。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支付的工伤保健费有两种:
1.直接支付给受伤员工本人。因为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按照财税[2012]40号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受伤职工聘用护理人员,直接向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护工支付的临时护理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作为实际支付人应按规定由全体职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护理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金额超过500元的,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500元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税务处理的第二种模式比较麻烦,而且护士的护理不如员工亲属,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由第一种模式支付护理费,员工自己聘请护士或者家属来照顾。
回答:
通常,机票折扣指的是商业折扣,通过发票上的折扣来体现。比如买一送一,买十送二,或者直接按照售价优惠10。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为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售额,或者为保守商业秘密,隐瞒实际交易价格,或者为不同身份的客户,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取销量更高,价格更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买5件,销售价格打10折;买10件,优惠20等。其特点是折扣发生在销售实现的同时。
第一,卖方的财务处理
1.会计处理
卖方根据折扣后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务条例
(1 )(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折扣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
(2)《工伤保险条例》(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打折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即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按照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注:虽然国税函〔2010〕56号文的规定针对的是增值税,但在实践中也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税务局可以认为是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说服你。《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1997〕472号)也明确回答:纳税人向买方销售货物,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销售折扣的,可以按照折扣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折扣金额单独开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向买方销售货物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3.商业折扣的税收会有所不同。
商业折扣的税务差异是会计和税务在处理“实质”和“形式”上的差异。账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需询问商业折扣是否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税务处理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既然税法规定商业折扣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就必须是这种形式,否则即使本质上是商业折扣,也不能税前扣除。
二、买方的财税待遇
1.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的购买者没有单独的税收规定。
但根据税法基本原则,买方只能将折扣后的税额作为增值税的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只能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购买资产或成本费用的计税依据。
2.会计处理
入库会计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