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财税〔2016〕23号),
(4)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时,应当按照相关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同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同债务支出”等科目。
2.破产企业根据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