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销“长期亏损无法支付”的原因
“长期未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未支付且无法支付也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暂记不能支付”应付账款应在财务上核销,原因如下:
首先是税收要求。税务检查是公司“应付账款”的一个重要项目(特别是长期结余、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大量款项,搞清楚来龙去脉,看看有没有应该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里。
第二是要求。在应付账款的实体程序中,还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损失的原因,关注是否因债权单位注销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披露,检查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偿还。同时要求单位做出说明,判断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且注意是否可能不需要支付。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不能支付的损失”的应付账款核销的会计基础
(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版税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的盈余收入、逾期包装保证金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确实不能向债权人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是指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此外,从实际处理的角度,并与其他相关准则进行比较,如债务重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润”,制定新会计准则应尽可能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作为企业利润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长期不能支付的损失”应付账款核销的会计处理
当“长期亏损无法支付”时,应付账款被转售
借:应付账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
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计入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是因债权人原因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取得各种不能支付的凭证。当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证据时,可以推断其确实无力支付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首先,明确债权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除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为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有效的外部证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超过3年未清偿债务,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无力清偿债务;(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破产重组方案经法院批准后,无法收回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债权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依据作为坏账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账款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败诉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胜诉但最终被法院执行(不执行)的文书;(3)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撤销、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且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另外,在逾期应收账款中,如果单笔金额过小,不足以弥补催收成本的,企业会进行专项说明,无法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损失。
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的协商记录,并确认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以上停止经营,且能确定三年内无业务往来的,可认定为亏损。
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个条件的相关证明时,可以推断其确实因债权人原因无力支付,同时提交税务局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备案,审核后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不能支付的损失”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确实不能向债权人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允许在以后年度支付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