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实际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在会计核算中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2.应计废弃费用
废弃成本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行政法规和公约的规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下列应计(应付)费用外,以实际成本为应纳税成本:
——如果工程没有最终结算,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计提不足的发票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竣工的,可按预算成本合理计提建设成本。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买卖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设且不可撤销的条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建设;
——应提交政府但尚未提交的报建费和财产改良费可按规定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