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加大了进项税退税的范围和力度。随着退税政策的实施,申请退税的企业应该如何进行退税的账务处理?
期末退税是一般纳税人未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应相应抵扣进项税额。在账务处理上,不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发票平台确认的金额一致,不是直接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通过“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财政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部门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退税业务进行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期末退税及已退税款,通过“应交税金:33,354增值税期末退税款”明细科目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批准退税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税额减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实际收到退税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33,354增值税预留退税。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后,退还退税款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纳税额——增值税免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不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此时,本科目也可以用“其他应收款——免税额”代替。
如果在申请退税的当月收到退税,也可以合并分录,直接通过以下分录:入账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有按月或按季将进项税和销项税结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习惯。此时,剩余税款反映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其实质仍是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剩余退税,可以直接借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