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的增值税会计分录由河北考试网小测验栏目提供。更多河北考试会计和小考信息,请关注河北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1.出售房屋时产生相应的增值税:
借方:应交税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款:应交税费为增值税(转出增值税)。
借方:应纳税额应缴纳增值税(转让后未缴纳增值税)。
贷款:应付税款但未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但未交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2.出售房屋时产生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款:应交土地增值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出售房屋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的,应通过“应交税金”和“税金及附加”相关二级科目核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中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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