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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没发货会计分录

2023-04-25 14:57:49深圳会计培训

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会计分录)?如果你不知道这个,那就来看看吧!

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5)。来看看本网小编精心整理的答案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概念]

应付客户的对价: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包括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例如企业向经销商销售商品,经销商再向消费者销售,经销商是客户,消费者也是客户),除了向客户收款,还需要向客户支付款项,支付的款项称为应付客户的对价。

[原则]

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款与应付给客户的对价相抵销,并在以后确认相关收入和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的时间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给客户的对价是为了从客户处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除外(能够明确区分的,应当单独作为企业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处理)。

[案例]

某牙刷厂商A与某大型连锁超市B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乙超市承诺在合同期内从A厂购买至少2000万元的牙刷。在合同开始时,A厂必须向乙超市支付200万元不可退还的款项,作为乙超市将A厂牙刷放在显著位置的价格补偿。假设一家工厂在第一个月向乙超市出售300万元的牙刷。作为一个工厂的会计,如何确认收入?

【】

某厂向乙超市支付的200万元对价作为交易价款的减少处理。由于乙超市得到200万元但未向某厂提供可区分的商品和服务(可视为摆放牙刷的“摊位费”),某厂向乙超市支付的对价应作为交易价款(营业收入)的抵扣。工厂每向乙超市,调拨一次商品,成交价扣除每件商品售价的10(200/2000*100=10),工厂第一个月应确认的收入为:300-30010=270万元。

【启示】

一般来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销售者和服务者)应付给客户的对价包括:仓储费(“进场费”)、“收费服务”安排(代收代付)、价格保护(“保护费”)、优惠券和折扣(促销)等。这些都会降低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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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99

[原则]

当合同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在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时承诺的商品单项销售价格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中(企业不能因合同开始后单项销售价格的变化而重新分配交易价格日)。(事先分摊,事后不变)。

[方法]

1.市场调节法:企业根据某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同时考虑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确定其个别销售价格的方法。(外观市场价,内在成本毛利)。

2.成本加成法:企业根据一种商品(服务)的估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确定其个别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毛利)。

3.残值法: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服务)的可观察个别售价后的残值,确定商品个别售价的方法。(全部减去其他)。

[案例]

企业A与客户B订立合同,约定企业A在t将其产品A、B、C打包销售给客户B

(3)不能直接观察到产品B和产品C的个别售价。产品B采用市场调节法(预计售价250元),产品C采用成本加毛利法(预计售价750元)。

作为企业A的会计,你是如何确定每个产品应该分摊的交易价格的?

[解决方案]

a产品(直接观察法):

1000 *[500/(500 250 750)]=1000 * https://www.zhucesz.com/://https://www.zhucesz.com/

b产品(市场调节法):

1000 *[250/(500 250 750)]=1000 * https://www.zhucesz.com/://https://www.zhucesz.com/

c产品(成本加成过程):

1000 *[750/(500 250 750)]=1000 * 50=500元。

【启示】

1.企业必须在合同开始时(注意时间点)估计每项履约义务的个别售价。

2.直接观察企业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给类似客户的商品(服务)价格(直接观察)。

3.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运用市场调节法、成本加成法、残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项销售价格(合理估计)。结合所有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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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会出现这些情况。发货前开发票如何确认收入?

回答:

如果发货前开具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产生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但不产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同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收入无法确认。

因此,如果发货前开具发票,只需确认应交增值税即可。

借方:应收账款-xx(记账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基础: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应税销售额发生时,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证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

第三,会计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当事人已经认可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明确了合同双方与转让货物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货物”)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有明确的与转让货物相关的付款条款;

(4)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合同的履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将商品转让给客户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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