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基础,由一定格式的相互关联的账页组成的会计账簿,用于顺序、分类、全面、准确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账簿根据其用途和会计规律的不同,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