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费用核算的分录主要涉及三种情况,即再保险接受人计算和确定再保险费用;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注明的金额调整分保费用;再保险人将净利润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具体如下:
1.再保险接受人确定的再保险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再保险费用
贷:应付再保险账款
2.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账单后,应根据账单注明的金额调整分保费用,并按如下方式调整和增加分录:
借:再保险费用
贷:应付再保险账款
减少调整的分录:
借方:应付再保险账款
贷款:再保险费用
3.再保险接受人将净利润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再保险费用
贷:应付再保险账款
上述净利润手续费,又称盈余手续费,是指再保险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在其利润的基础上,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计算公式为:净利润手续费=(总收入项目-总支出项目)净利润手续费率。
净利润手续费的计算期间可以是会计年度,也可以是承保年度;可选择赔付率或利润率作为计算依据,即选择赔付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值或利润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值作为确定净利润手续费率的依据。
实际操作中,使用累计分保费用的,不再支付纯利润费用。只有在再保险人实际有净利润的情况下,才会支付净利润手续费。
再保险费用属于保险的特殊损益科目,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再保险费用,包括再保险业务单据中注明的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费用、税金和杂费,其中费用包括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佣金)和净利润费用。
分保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再保险费用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