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大米捐赠的会计分录如下:
1.疫情期间企业捐赠大米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原材料:33,354米(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2.企业结转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
其中,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大米需要确认为收入。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第三点,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