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和出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报废后,一般销售的都是废旧物资,如废钢、废铁等。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自己购进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适用3减2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在销售时按3减2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销售按3减2缴纳增值税的,只能开具/开具/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减3减2缴纳增值税,可以放弃减1的优惠,减3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区分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出售和变卖呢?
首先,从源头上来说,固定资产报废是指资产使用人或资产保管人根据资产的使用状况判断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出报废申请,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统一上报报废,废品收集到废品仓库,再作为废品出售。同时将相关审批资料传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出售固定资产是公司领导层的战略调整或生产经营安排。一般是领导下发通知,资产管理人员根据领导安排清理待处理的固定资产。与买方联系后,按照销售协议进行交易,同时将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其次,出售固定资产与出售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废品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
会计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根据公司的销售情况处理固定资产的相关单据。作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清算
借方: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算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在销售收款的时候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简单计税
资产处置的收益和损失(损失时借记)
固定资产报废时,会计人员根据报废的原始凭证,作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清算
借方: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算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报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固定资产报废按公司废品管理归入报废仓库出售时,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作分录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