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方式。
第一,在税法中,处理“免、抵、退”的方法有三个步骤: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不予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2.免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税额=当期免税额-当期退税。
二、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会计处理也有三种相应的处理方法。
1.应纳税额为正,即免税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税=退税免税,即没有退税(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从未交增值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从国内产品应交税金中扣除)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免税额,未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会计分录;当免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以全部退税,免税额为0。
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免税额,未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会计分录;当免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应退税额为免税额,免税额=免税额-免税额。
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国内产品出口抵扣应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扩展数据:
一般程序
1、相关证件查验登记表。
企业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照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参考:百度百科: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