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准业主收取的定金是在没有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收取定金,则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之后。新会计准则中“预收账款”科目规定如下: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合同预收的款项。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其他应付款”核算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和暂收款。可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和保证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算:(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定金,应按新会计准则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2)向潜在业主收取的保证金不是根据合同收取的,而是根据《订 房单》(或类似凭证)收取的。不受《合同法》约束,具有暂收应付性质,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方法:借:银行存款贷:预付款。
存款收款账户,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的约定,从采购单位或劳务接收单位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付款、预购定金等。
企业收到款项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此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预收账款的贷记's'账户。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分阶段将未实现收益转为已实现收益,即借记‘预收账款’科目和贷记相关收益科目
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应在每个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流动负债反映。如果超过一年(提前提供商品或劳务超过一年),称为‘递延贷项’,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