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的核算怎么处理?
有人一看到“节日费用”,就以为是职工福利费。事实上,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一般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为准。
1.职工福利费包括
(1)为员工的医疗、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出差外地的医疗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食堂补贴或食堂统一供午餐的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用等。
(二)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和维护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和其他劳务费。
(三)对困难职工的补贴,或者由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费用。企业改制涉及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安置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差旅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列入本通知项目的其他费用。
2.不包括员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福利待遇已经货币化的,每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没有统一用餐的午餐每月补贴,都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未计入上述职工福利费的,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工资薪金”。
“节日费”本质上是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的“企业给予职工的节日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即核算应纳入“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支付节日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1)规定: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款:应付款-工资和薪金
(2)实际分配:
借:应付款项-工资和薪金
贷款:银行存款
注:企业发放节日费用时,需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节日费用时没有扣税,则应在支付工资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