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退税后的会计分录。
如上图所示,企业申请退税后,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转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22栏填写“上期退税的退税额”;
相应的会计分录应为:
二、其他需要做“税收交接”汇总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转型通知》及其配套政策,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抵扣,需要转出。
1.于简和易计税方法律规定的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耗的外购商品,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劳务;
4、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购物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不动产消耗;
5.在建房地产项目非正常损失所消耗的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应当直接支付给汽车修理服务提供者;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10.买方有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扣、暂停或退回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暂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列明的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取得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同作为凭证使用。
11.转出在建房地产进项税。
(1)已全额扣除的商品和劳务转入在建房地产项目。将购买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商品和劳务转让给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应在转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让当月起第13个月在销项税额扣除。
(2)在建房地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在建房地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抵扣的购进货物、设计劳务和建造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当期转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于简-易计税方税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2.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转出;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其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出
15、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退货有两个会计分录,销售退货和采购退货。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退货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红色)
与此同时,成本被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2、采购退货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红色)
贷款:库存商品
扩展数据:
库存商品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记帐。产成品入库和出库时,只记录数量,不记录金额,期末(月)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繁多,也可以根据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可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与“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对比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品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分期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购入商品以买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货验收入库后,按商品的买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商品”等科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应按商品的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购入的商品按售价核算的,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商品”等科目,贷记“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购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分期销售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如果采用售价进行核算,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购销差额。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开发产品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其开发的业务配套设施用于第三产业经营场所时,应当作为自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业务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