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退税后的会计分录。
如上图所示,企业申请退税后,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转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22栏填写“上期退税的退税额”;
相应的会计分录应为:
二、其他需要做“税收交接”汇总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改革通知》及其配套政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转出。
1.于简和易计税方法律规定的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耗的外购商品,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劳务;
4、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购物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不动产消耗;
5.在建房地产项目非正常损失所消耗的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应当直接支付给汽车修理服务提供者;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10.买方有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扣、暂停或退回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暂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列明的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取得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同作为凭证使用。
11.转出在建房地产进项税。
(1)已全额扣除的商品和劳务转入在建房地产项目。将购买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商品和劳务转让给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应在转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转让当月起第13个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在建房地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在建房地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抵扣的购进货物、设计劳务和建造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当期转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于简-易计税方税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2.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转出;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15、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