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4号公告)规定将: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体系,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为固定,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因此,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体系并随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可视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这种配送方式不需要发票。凭票报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应并入职工福利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1.作为职工补贴,应纳入工资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工资。
贷款:银行存款
2.办事处发生的交通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运输费
贷款:银行存款
【例题】1。客户来公司考察,交通费和住宿费给客户报销XX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业务招待费,XX元。
贷:库存现金XX元。
2.员工去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和医疗费为XX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XX元。
贷:库存现金XX元。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的通勤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出差津贴范围,因此员工的通勤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计入当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的报销,如果属于职工补贴,可以并入工资支付,借记应付工资,贷记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办事处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借方管理费用,则应核算“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关于公司能否抵扣员工的交通补贴,以及这些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都有具体的案例。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