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优秀营销人员旅游活动的,以及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对于个人通过免除差旅费而发生的差旅费,应按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