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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10:24:44深圳会计培训

你好,有证件;延期;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下同)内专供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比重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产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行政办公及生活区、商业餐饮娱乐等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后,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有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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