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商业原因,如促销、公司宣传等。派发给公司外个人的红包,可作为公司的正常费用(如营销费用、广告费用)入账,费用可按20%的税率在代扣所得税后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2021年7月促销产品,给参加产品推介会的嘉宾红包共计1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发红包时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营销费用12500元。
信用:10,000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预扣税2500元。
(2)纳税时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扣税2500元。
贷款:银行存款2500。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取得的个人所得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政策优先事项
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但企业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打折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赠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2.这些网络红包有哪些需要征税?
《公告》指出,对下列个人取得的赠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包括价格折扣或企业给予的折扣。一般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其性质来判断。中奖个人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销售折扣或优惠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