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服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营改增后,有贷款的普通纳税人非常关心贷款利息能否抵扣。如果贷款利息能在进项税中抵扣,对有贷款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但是,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税〔2016〕36号附件三《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未支付的应收利息应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未支付的应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也就是说,自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利息收入应按应收利息日确认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