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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减少额会计分录

2023-02-14 10:45:28深圳会计培训

  该问题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另外还要区分是在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关账前做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做。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一)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因此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都是一样对待。

  在12月31日关账前,对于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都一并计入“所得税费用”,包括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在汇算清缴时

  对于在汇算清缴时,发现还有在12月31日关账前没有发现或考虑到纳税调整(不管调增还是调减),属于会计差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不需要追溯调整,直接在发现发现当期调整,影响损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发现还需要补充调整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净额是调减,上述分录的金额均为负数(红字)。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就复杂的多,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还需要区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此需要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纳税调增,既可能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有可能是“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2019年度已经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2020年度会计继续折旧的,就需要纳税调增,但是由于2019年度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20年度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

  同样,2020年度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税务一次性确认收入,会计分期确认,2020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在汇算清缴时

  在汇算清缴时,依然可能发现12月31日纳税调整不完全或纳税的,可能需要补充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也属于会计差错。

  在汇算清缴时发现需要补充纳税调整的,同样还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实际上是对纳税年度12月31日调整的补充,需要分为以下情况。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或少考虑的那部分):

  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以后年度“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才“应纳税”,那当年度就可以“不纳税”或少交税了,而当年不交或少交税部分就相当于是负债。比如,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购入当年就会少交税,但是以后年度多交税。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导致多计提了应交所得税,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冲减多计提部分。

  所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当年年度交税,以后年度“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可抵扣”,那当年度已交税款就相当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比如,企业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会导致会计上好似“多交税”了,但是这部分“多交税”款项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就会导致计提应交所得税小于实际应交数,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补计提该部分补缴数。

  不是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对有可能在以后年度得不到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超标的,理论上以后年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年年超标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机会,所以这样就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如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了1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但是,所补税款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因此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万元

  说明:这种情况下,补缴税款不会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第二种情况: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虽然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以后年度可能得不到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变成了永久性差异,补缴税款就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比如汇算清缴发现,企业超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假定企业会计处理计提年度应交所得税时未考虑到该税会差异。

  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限额时可以继续扣除。但是,由于该企业业务性质决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会超支,以前年度超支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可能得到扣除。所补税款只能作为费用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因此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

  借:盈余公积 2.50万元(假定按10计提)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实务中,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单一的税会差异需要账务调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多种税会差异共同存在。因此,实务中遇到账务调整时一定需要化繁为简,将各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处理即可。

  因为可能存在各种税会差异,虽然补计了“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等,但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最终也有可能因正负相抵而变化为零(即不需要补缴税款)。因此,汇算后即使既不补税也不退税的,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在有多种差异存在时,会计调整分录也可以合并进行,但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不能相互抵消合并,其他会计科目如果相同可以合并抵消。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虽然因为亏损而不交所得税,同样可能存在账务调整。

  对于经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对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虽然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需要调整税务确认的“亏损额”。

  在企业出于亏损时,年终一般不会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等处理。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100万元,年终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时,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将100万元生产设备一次性扣除,而会计处理只是计提了10万元折旧。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亏损额比会计亏损额大90万元。当年多出的90万元折旧额,以后年度折旧额就会少90万元,导致以后年度就需要“应纳税”22.5万元(90*25),因此这22.5万元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这22.5万元需要以后年度“应纳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不能确认为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调整时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虽然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但是又却是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故应直接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了100万元,年终未对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无其他税会差异。

  经过所得税汇算的纳税调整,税务确认亏损额为90万元,依然不需要交税。但是,会计上应进行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元

  说明: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税法规定可以弥补年限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可做确认“所得税递延资产”。

  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就意味着虽然企业会计账面亏损,但是经过纳税调整后,在税务上已经不是亏损企业了。比如:

  【案例-4】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的调账处理

  资料:B公司2019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按会计利润未计提应交所得税。2020年5月份。汇算调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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