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乘试驾车的账务处理及税务政策解读(2018)
账务处理分录
1、库存商品转试乘试驾车
2、处置试乘试驾车
税务政策解读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6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6。
一、首先判断企业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税收中性的特点。增值税作为按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通过一般纳税人申报销项税、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现对该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的目的。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出发,一般纳税人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再销售时按16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基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与税负公平考虑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政策因素: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购进时该固定资产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纳税人购进时当然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时由于政策变化,该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的资产范围。
(1)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购进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资产也未抵扣进项税额。
2.自身因素: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购进时该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但由于购进时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未能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考虑到企业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对其销售采用征收率征税。但如果纳税人因为超过增值税认证期限等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是,一般不属于此处认为的“未抵扣事项”,其损失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考虑企业再销售的时点对征税率的影响。
因为《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第36号)对征收率进行了简并,即由“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企业在税务检查或自查中发现了应按征收率征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事项的,如属于207月1日前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为此,《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第45号)在修改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保留了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
三、增值税的计算及申报表的填写。
1.企业购进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6适用税率征收,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则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行第1列。
2.企业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销售额应填写在第3列或第5列,根据再销售的时点填写在第10行或第11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征收率并没有“减按2”或“减半”的栏次,所以填写销售额及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3或4的征收率全额计算。减征的1或2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不体现。 购试乘试驾车如何写会计分录呢?
如果是购试乘试驾车,则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购入,则: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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