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购货物、服务、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进项发票,应如何做账,什么情况下,应直接计入相关资产费用呢?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直接计入购入资产或成本费用的初始入账价值。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含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票,一般情况下,同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一致,计入相关资产或费用的初始入账价值,例外情况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及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未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等到实际认证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进项专票,当期未认证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采购商品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票并当期认证的: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特殊行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包括:
根据《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