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向租赁方收缴的水电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出租房屋给租赁方经营,其发生的水电费由商场全部支付,向租赁方收缴的水电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可分二种情况处理:
1、全部支付时还不知道要向租赁方收缴多少水电费的情况下,
商场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红字)
借:银行存款
2、全部支付时已知道要向租赁方收缴多少水电费的情况下: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本公司应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租赁方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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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处理方式一: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4月30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02
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水电费
水费
根据《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电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03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小贴士:
代收容易出票难,上家代收水电费很方便,但实务操作中如无法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
下家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说明 :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