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执行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在某司法拍卖平台上以1300元的起拍价公开拍卖涉案物品,包括2部手机及1部卫星电话。经过多轮竞价,买受人庞某以2540元最高价竞得。按照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款项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庞某迟迟没有缴纳拍卖尾款2440元。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庞某均答应会尽快缴纳尾款。直至执行法官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3日内缴纳,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后,庞某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