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无偿”还是“有偿”是弄清楚视同销售的关键,也是很重要的前提。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 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 相关文件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案例解析 在案例1中,企业赠送的产品,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客户可能会购买企业的产品,而是否购买,何时购买,购买多少,均是未知因素,即赠送样品取得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 笔者认为,赠送资产取得不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无偿的概念。无偿销售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在案例2中,企业赠送的货物包括在统一的销售额中,与销售的主商品一起取得了经济利益10万元,这个经济利益是确定的。 笔者认为,赠送资产取得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有偿销售行为,已经计征了增值税,不需再视同销售。 在案例3中,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无确定价值,因此应认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在案例4中,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取得了确定的经济利益,即采购折扣的价值,属于有偿销售,按照取得确定的经济利益计征增值税,而不是视同销售。 在案例5中,企业向公益组织赠送的自产产品,可能会提升企业公信度和获得公众好感,扩大知名度或者市场份额,但是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应属于无偿的概念,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应紧扣增值税中无偿与有偿的概念,即是否取得了确定的经济利益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而其他的条件,如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等,均不宜作为判定的标准。 营改增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基本上也是按照此种标准进行判定。例如,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包含在房价中的对价,其实是有偿的销售;例如,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须视同销售;例如,纳税人捐赠货物给福利院,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的地方也有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征税。笔者认为,买房送物业费,属于取得了确定的经济利益,赠送物业费的经济利益体现在房价中,应按照有偿销售处理,而不是无偿销售,不应视同销售。 实务中现存问题 上述判定标准,是根据增值税政策相关精神得出的观点,不是文件依据,实务中的情形可能更加复杂。例如,销售行为与赠送行为不是在同一时间完成,或者从其他方取得经济利益等情况,判定时的考虑因素可能更多。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采取简便处理的征管方式。例如,销售行为与赠送行为必须开在一张发票上,这是《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的,但是实务中也有很多行业或者业务无法符合上述开票要求,产生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总之,笔者认为,某项业务取得确定的经济利益,符合增值税中有偿销售的概念,不应理解为无偿从而视同销售。实务中有形形色色的理解和执行口径,我们需要进行税理上和实际征管上的探讨,从而减少争议和差异,避免税务风险,避免损失应有的税务权益。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灶槐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昌丛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耐辩樱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
这里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针对纳税的,并不是所有视同销售都要计收入,将自产货物无偿捐赠他人是不做收入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无关.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针对自产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的做法,上述文章进行了详细的示范解答.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