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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会计分录

2023-02-17 11:19:29深圳会计培训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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