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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会计分录怎么写好

2023-02-22 10:48:35深圳会计培训

  文章目录: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分录 未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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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分录 小企业

  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而金冲减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

  1、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2、代垫的包装物、运杂费;

  3、已冲减坏账准备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4、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企业无力支付的票款;

  5、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预售账款也可以在“应收”内核算)

  6、其他预收货款的结算。

  7、收取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8、收回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

  9、退回的预收账款;

  10、企业的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

  11、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款项还未到账;

  12、已转销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那么当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需具备以下6个条件

  条件一

  坏账已经实际发生了,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件二

  欠款时间至少1年以上或者甚至3年以上。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参考: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条件三

  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也就是会计人员必须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账处理。仅仅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条件四

  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资产损失的证据链条一定需要内外结合、相互印证,如果缺少外部证据,实务中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小。

  参考:

  根据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条件五

  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坏账税前扣除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参考:

  1、《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福建省局《2022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不再需要专项报告了。

  条件六

  别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报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参考:

  1、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

  一、销售货物(服务)时的应收账款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款项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收回应收账款发生现金折扣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4、计提坏账(备抵法):

  借:信誉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5、坏账实际发生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6、计提的坏账被收回:

  借:坏账准备

  贷:信誉减值损失

  7、确认后的坏账被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资产负债表日,如坏账准备有余额:

  借:坏账准备

  贷:信誉减值损失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坏账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

  贷:应收账款

  二、代垫运费

  1、企业代垫付运费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收回代垫付的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名称

  销售方代垫运费记“应收账款”

  购买方代垫运费记“其他应收款”

  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

  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

  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

  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9,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3,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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