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金银首饰是个特例,根据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文件规定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依据。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