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是属于典型的“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
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因此,你收到400货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
贷:合同负债 440
在客户实际提货日的两年之间,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40”。对于实际利率的计算,可以在Excel表格中使用XIRR函数计算,计算的结果是4.87,然后可以计算出第一年度应分摊的利息是19.50万元。
因此,第一年度,应分摊的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19.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9.50
第二年度的会计分录类似,只是更换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年和第二年度都是跨年的,可以按照月度来计算实际利率,XIRR函数也是能够做到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精确的计算到每个月应分摊的融资费用。
当到了合同约定的两年之期,向客户提供了货物后,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注意事项
增值税:会计上虽然是按照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入,但是税务上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二者存在差异。纳税义务时间点,如果是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产生纳税义务;否则,先付款就是属于预付款销售,在客户提货时产生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与增值税一样,也是与会计存在差异,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会计上确认的融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义务,由于属于预付款销售,在客户提货时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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