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以发票开具为基本原则
1、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 “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2、买赠
(1)赠产品属于本企业开票范围的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质上是销售折扣。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发票(买赠产品最好是开具在一张发票上。)上按实际收入开具,只不过单价是折后价。无论开不开在一张发票,赠品一定要有发票体现。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
(2)赠送非本企业开票范围的
会计处理:按实际收入确认开票产品收入,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赠品按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按成本和缴纳的销项税结转到销售费用。
税务处理:赠品按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按售价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
3、现金券、打折券。
现金券是指未来消费或者购物时,可以充当现金使用。打折券是指未来消费时,持券可以给予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折扣比例。
现金券或打折券性质比较接近,现金券相当于是固定金额的折扣,而打折券是固定比例的折扣。如果企业能做到,当消费者拿着现金券或折扣券来消费时,销售的商品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那么可以按商业折扣处理。
案例:
2018年国庆节期间,某火锅店开展“满一百送一百”的促销活动。活动规则:消费者消费满100元时,赠送100元现金抵扣券,不足部分不送;当消费者下次来店消费时可以作为现金使用于火锅菜品消费(不包含烟酒和饮料等);现金抵扣券不找零,不兑换现金,不兑换礼物(含烟酒和饮料等);现金抵扣券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2018年国庆节期间,该火锅店实现营业收入106万元(含税),实际送出现金抵扣券面值100万,预计抵扣使用率80。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消费者进店消费使用现金抵扣券面值70万元,还有30万元现金抵扣券未使用。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剩下的30万元抵扣券预计还有10万元会在失效前到店消费使用。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火锅店授予顾客现金抵扣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顾客消费单独售价106万元(含税);考虑到现金抵扣券使用率(80),火锅店估计现金抵扣券单独售价为80万元(100万元*80,含税价)。火锅店按照服务(消费)和现金抵扣券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分摊至服务(消费)的交易价格=(106/(106+80))*106=60.41万元;
分摊至现金抵扣券的交易价格=(106/(106+80))*80=45.59万元。
(1)发放现金抵扣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99万元(60.41/1.06)
合同负债 43.01万元(45.59/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现金抵扣券使用抵扣了70万,因此应按照消费者使用率占预期将抵扣使用的现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使用的70万现金券应当确认的收入=70/80*43.01=37.63万元;
剩余未使用的现金券=43.01-37.63=5.38万元(仍然作为负债)。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估计的会在生效前使用的现金券与初始预计相符,不调整剩余未使用现金券的合同负债价值。
借:合同负债 37.6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63万元
2.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在现金抵扣券使用时企业需要做好折扣的形式要件,方可避免视同销售。
会计截止年底确认的“合同负债”余额(5.38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增为收入。
4、现金折扣(此现金折扣是指的未来尽快收回货款)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