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暂估入账,搞不好要惹上麻烦!
暂估入账别瞎用!不但涉嫌虚增成本,甚至有偷逃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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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是什么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
简单来说就是业务已经发生了,但是“票”还没到,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只能“暂估入账”了。
那么暂估入账又是怎么被玩坏的呢?
看到了吧,这就是典型的“滥用”暂估。我们都知道,要想降低利润少交税,途径无非两种:
1、降低收入;
2、提高成本费用。
收入需要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因此,相比隐瞒收入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显得更加简单易操作。于是,暂估就这么被玩坏了
这样的暂估成本,往往会涉嫌虚增成本,更是有偷逃税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坐牢!
采购入库的存货暂估入账
采购业务里,暂估入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因为采购入库和发票的实际收到时间往往有时间差,月底的时候,需要财务根据入库单或者合同确认存货,暂估入账。
举个例子
A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1.暂估入账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
2.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如果进项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发票则没有税额)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
总结: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
会计上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上的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跨年暂估入账
跨年“暂估入账”其实只是前述暂估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比照处理,但由于跨越年度了,会导致一些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其会计处理如下:
1.跨期取得的发票未在当年确认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跨期取得的发票,费用已经在上年做了预提:
预提分录: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01、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的,冲销预提费用的科目,然后正常做费用即可,这样汇算清缴是不用做处理的。
02、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待发票取得时做冲销预提费用的分录。
假设2021年12月B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
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
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5=5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2)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3)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4、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1)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2)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