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已购货物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采购商品的退款价格,是指商品采购核算完成后,由于供应商定价,导致流通中的商品多付或少付。当供应商退回多付的货款时,称为价格退款;买方弥补不足的付款,这被称为溢价。退款和溢价的核算应在原有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不涉及商品实物数量的变化。如发生退还已购货物价款的业务,供应商应填写《销售更正单》和红色或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发给买方;经买方相关部门审核后,填写《采购更正单》,连同红色或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会计部门进行价款结算,调整库存商品价格。退还价款时,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减少进项税额,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减少库存商品或商品销售成本。如果打折商品尚未售出,或者虽已售出,但销售成本未结转,则减少存货成本;如果退回的商品已全部或部分售出,销售成本已结转,则应减少商品销售成本。在补价时,还要根据商品的库存和销售情况溢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根据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增加税额,根据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增加库存商品成本或销售商品成本。【例】某商品流通企业4月初从某皮鞋厂购进皮鞋400双,进价60元/双,价款24000元,税金408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现收到供应商汇款凭证付款通知、退货销售更正单、银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所列每双鞋5元退款,估价2000元,税额340元。分录如下:鞋子尚未售出或已售出但成本尚未结转时:有进价核算的企业:借方:银行存款【退回已购商品进项税的会计处理】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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